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關于征集省級工業設計,產品設計中心認定管理暫行辦法(草案)修改意見的通告
二○一五年第23號
為加強和規范廣東省工業設計中心建設,提升我省工業設計創新力,推動工業轉型升級,根據《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產業〔2012〕422號)等有關規定,我委草擬了《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暫行辦法(草案)》,現面向全社會公開征集修改意見。各單位、個人如有修改意見,請于5月12日前反饋至我委(生產服務業處)。
聯系電話:020-83133356,傳真:020-8313350,電子郵箱:jxwscfwyc@gdei.gov.cn。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2015年4月30日
來源:生產服務業處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廣東省工業設計中心建設,提升我省工業設計創新力,推動工業轉型升級,根據《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產業[2012]42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業設計是指綜合運用現代設計理念和知識,對工業產品功能、結構、形態、包裝等整合優化,或是對產業發展進行設計的創新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是指經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信委)認定,具有較強的工業設計創新能力和鮮明的發展特色,水平領先、規模較大、管理規范、業績顯著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工業設計企業或工業設計基地。
第四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遵循企業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五條 省經信委負責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各地級以上市(含順德區,下同)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推薦申報工作,并協助省經信委對省級工業設計中心進行指導和管理。
中央駐粵單位和省屬企業可直接向省經信委申報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具體辦法和程序參照各地級以上市執行。
第六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每年認定一次。
第二章基本條件
第七條 已建立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我省產業政策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在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二)有較強的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發設計投入,知識產權應用及保護制度健全,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工業設計專項研發經費支出額不低于500萬元,占企業研發投入總經費的比例不低于30%,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1%。
(三)重視工業設計工作,用于工業設計的投入處于全省行業領先水平,能為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建設和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
(四)已設立獨立的工業設計中心兩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場所,有較好的工業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擔相關領域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和教育培訓專業人員的能力。
(五)組織體系完善,機制健全,管理科學,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
(六)擁有設計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設計領軍人物,以及一定規模和素質的工業設計人才隊伍,在行業內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從業人員3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于60%。
(七)創新能力強,業績突出,設計產品已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獲得省級及以上部門的表彰。近兩年內獲得國內外授權設計類專利(含版權)10項以上或獲得省級以上工業設計獎項3項以上。
(八)兩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沒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八條工業設計企業申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我省產業政策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在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二)成立兩年以上,以工業設計服務為主營業務,有較好的工業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擔相關行業領域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以及系統設計咨詢服務的能力。
(三)擁有設計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設計領軍人物,以及一定規模和素質的工業設計人才隊伍,隊伍結構科學合理,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設計人才優勢。從業人員3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于60%。
(四)工業設計服務水平在全省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業績突出,經營穩定。近兩年,工業設計服務年營業收入不低于300萬元,占企業總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五)工業設計企業近兩年內獲得國內外授權設計類專利(含版權)10項以上或獲得省級以上工業設計獎項3項以上。
(六)兩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侵犯知識產權等違法行為。
第九條工業設計基地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的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以及各地級以上市(含順德區)政府設立的管理機構。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履行社會責任,積極為地區經濟和相關產業提供工業設計服務。
(二)須以我省現有工業集群為依托,服務工業生產,空間布局合理,產業特色明晰,配套功能完善,有統一的管理機構,在全省行業內有較強的影響力。
(三)組織體系完善,機制健全,管理科學,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
(四)已建成并投入運營1年以上,面積不少于5000平方米,入駐工業設計企業或企業設計中心20家以上,專職從事工業設計人員10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于60%。
(五)工業設計基地內工業設計企業和企業設計中心近兩年內獲得授權設計類專利(含版權)50項以上,或獲得省級以上工業設計獎項10項以上。工業設計基地設計服務收入在3000萬元以上。
(六)兩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侵犯知識產權等違法行為。
第三章認定程序
第十條申報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須按屬地原則,向各地級以上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分別提交以下材料:
(一)廣東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近兩年工業設計中心建設及運行情況;
(三)其他有關情況。
第十一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采取材料評審與現場考察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自檢。申報單位對照認定條件進行資格自檢。
(二)申請。申報單位如實填寫廣東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并按申報材料清單要求,向所在地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初審。各地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申報單位進行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
(四)上報。初審合格的,各地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出具推薦公函,書面上報省經信委。
(五)評審。省經信委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成立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集中評審(含現場考察評審),確定擬認定名單。
(六)公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根據評審結果,對擬認定名單進行5 個工作日的公示。
(七)公布。公示無異議的,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向社會公布認定名單。
第四章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省經信委對已認定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實施動態管理,每年組織一次復核。
第十三條復核程序如下:
(一)自查。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按照復核通知的要求,對照有關規定,進行自查,并撰寫有關復核材料,報送至所在地級以上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二)審核。各地級以上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填寫評價意見后,上報省經信委。
(三)復核。省經信委組織有關專家或委托相關行業組織進行復核,并以通告形式發布復核結果。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
(一)未按規定參加復核的;
(二)復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三)所在單位自行要求撤銷的;
(四)所在單位被依法終止的;
(五)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或有違法行為的;
(六)其他不符合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標準的。
第十五條因第十四條第(一)、(二)、(三)項原因被撤銷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
因第十五條第(五)項原因被撤銷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四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并暫停原推薦單位下一年度的申報推薦資格。
第十六條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所在單位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通過所在地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報省經信委。
第十七條 省經信委將通過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等方式,支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建設和發展,并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各地級以上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試點的認定工作。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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